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就档案材料的填写作一简要说明。
1、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为何要入党、本人的现实表现、个人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等方面。党组织在审核入党申请书时,要注意把握几点:①要了解申请人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对党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联系自身实际向党组织交心,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主要看入党动机是否正确。我们在实际检查中也发现,一些申请人简单地从网上下载现成的,改改就交给了党组织。②要看申请人是否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政治历史、本人经历等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③要审查入党申请书是不是由本人书写的,否则应了解其原因。
2、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细则》第8条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根据一些地方经验,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是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在参会人员的选择上,除了党员之外,还要有群众代表参加。关于群团组织推优问题,这次修订将推优范围适当扩大,明确除了共青团组织外,其他群团组织也可以推荐。在实际工作中,确定工会会员和妇女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当主动征求工会和妇联组织的意见。群团组织推优,没有先后顺序,涉及到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有关工作。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教育、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有关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要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表要认真及时填写,同时培养联系人本人要签字,是两个联系人的不得只签一个人或互相代签。
4、征求党员意见和群众意见的记录。《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为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党支部要事先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根据基层工作实际,征求意见一般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对党员人数多、群众人数多的单位,可选择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征求意见会;对党员人数少、群众人数少的单位,一般要求征求全体党员、群众的意见。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会议一般要分别进行。
5、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政治审查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具体措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县委、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这次《细则》的修改,在政治审查内容中增加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同时,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这些都是新的规定,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落实。我们认为,开展政治审查时,既要全面了解发展对象及其社会关系情况,又要避免过于繁琐,重点是要把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历史了解清楚、把与本人有密切联系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了解清楚,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 调查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基层党委的公章或调查证明材料专用章。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需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以及政治审查情况、本人对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有政历问题的态度和认识,最后形成是否影响其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6、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是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报告自己情况,以及对党的认识和向党表明自己入党心愿的书面材料,也是党组织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审查和鉴定党员身份的主要依据。它记载着申请入党的人入党时的主要情况和党组织对其进行审查的全部过程,表明了入党手续的严肃性和党组织的严密性。因此,党组织和发展对象都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入党志愿书》。
7、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汇总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在表决时要在正式党员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这次修订明确规定,统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原来的规定是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具体实践中,采取举手表决的更多一些。但近年来各地各单位从发展党内民主、保证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角度出发,普遍实行票决制的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这样做我们认为更有利于参加会议人员充分表达真实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