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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6年09月29日 07:52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新时期高校党的建设中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申请入党的同志,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之规定,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写入党申请书要联系思想实际,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汇报情况。

第六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指派正式党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进行教育和鼓励。

第七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审查备案。基层党委所属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上报基层党委审查备案,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需经党总支审议后上报校党委审查备案。是团员的入党申请人应在其所在团支部进行推优,不是团员的入党申请人应在其所在单位的党支部进行推荐。

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党支部要向全体党员公布;未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党支部也要从政治上关心他们的进步。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填写当期的《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含电子版),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后,领取《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将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录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基本知识培训,做好培训安排,强化培训效果。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明确怎样才能入党、怎样才能成为合格的共产党员。

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教育和考察期间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十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可采取以下培养方法:

(一)经常性教育帮助。培养联系人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工作、学习汇报,了解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

(二)加强实践锻炼。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支部要经常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促使其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

(三)创造学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学习小组,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

(四)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对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他们参加党内的一些组织活动,如接收预备党员大会、优秀党员表彰会、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等。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把考察情况经集体讨论后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考察通过直接谈话、群众座谈、查阅本人思想汇报和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着重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二)入党动机是否端正。要从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和工作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三)现实表现情况。要考察其能否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发展学生入党,要把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作为现实表现的重要内容。

根据考察情况,培养联系人要及时找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并指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二条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将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有关材料,转交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接收外部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时应对其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考察和教育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党小组的还要听取党小组的意见),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审查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基层党委所属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上报基层党委审查备案,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需经党总支审议后上报校党委审查备案。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前要进行民意测评。教工入党积极分子测评范围为所在党支部,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测评范围为所在班级。测评优良率不低于70%(含70%)。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时,前连续两学期不能有不及格课程。在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中确定发展对象,还须听取导师的意见。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安排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填写《河南科技学院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登记表》。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函调和外调材料要有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委或上级党委盖章方有效;政治审查的旁证材料要有证明人单位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签字盖章方有效。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安排发展对象参加党校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应及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报告当期确定发展对象情况。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对确定发展对象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公示应在其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所属师生中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对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公示后,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支部委员会应及时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政治审查材料、培训考核材料、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发展对象是学生的,要有反映学习成绩的材料)等材料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预审。基层党委所属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上报基层党委进行预审,党总支所属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需经党总支审议后上报校党委预审。

校党委的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基层党委的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在教工中发展党员,预审过程还应听取纪委、监察、计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填写当期的《发展对象情况简表》(含电子文档),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后,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将发展对象信息录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毕业年级学生指当年的4-6月),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将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

党支部委员会要做好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准备工作,首先要认真草拟大会决议,准备提交大会讨论;其次,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然后,通知全体党员和有关人员按时参加支部大会。

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程序如下:

(一)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两名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包括本职工作表现、群众意见、政治审查结论等,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表明意见。

(四)与会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五)发展对象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有表决权的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赞成、不赞成或弃权),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可让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大会结束后可以请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谈体会。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在十日内将本人的入党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上级党委审批。基层党委所属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上报基层党委审批,党总支所属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需经党总支审议后上报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经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和党总支审议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相应的意见栏内,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加盖基层党委、党总支印章和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印章。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接收教授、处级干部为预备党员,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上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应及时将党员发展审批结果通知党总支,基层党委应及时将党员发展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审批结果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到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填写当期的《接收预备党员花名册》(含电子文档),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后,领取《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并将预备党员信息录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

预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等所有入党材料暂由党支部保管。党员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时,其入党材料,由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归档。

第二十七条党委对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批准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考察、讨论一次,并组织填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基层党委所属党支部的预备党员转正上报基层党委审批,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的预备党员转正需经党总支审议后上报校党委审批。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上报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距离预备期满一个月内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基层党委所属党支部的预备党员转正上报基层党委审批,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的预备党员转正需经党总支审议后上报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和党总支审议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相应的意见栏内,加盖基层党委、党总支印章和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印章。

教授、处级干部预备党员转正,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校党委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基层党委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审批结果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填写当期的《预备党员转正花名册》(含电子文档),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后,将正式党员信息录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接收外部转入的预备党员时,应对其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教工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在十日内送交党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室,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入党材料,由基层党委负责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初要向党委组织部报送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认真按照党委组织部审定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年底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汇总后上报学校党委。

第三十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信息管理,分别建立和及时维护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档案和信息库。

第四十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做好发展工作。各级党组织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应当严肃查处。经查证核实后,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文不一致的相关内容,均以本文为准。

 

中共河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49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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